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众多权利中,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四种主要类型:
保留权、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
而对于这几种权利受偿的优先顺序则如下所示:
首先,应依照法律法规,由保留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其次,如果相关事项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抵押权便可获得优先补尝。
接着,那些设定了质押的债权也同样有权得到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那些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来说,其受偿顺序就会明显滞后于前述三者。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要按什么顺序受偿
关于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效力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留置权而言,其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以及质押权予以受偿的权利;
其次,在经过法定程序
然而,需要尤为注意的是,抵押权需要先满足合法设立并且成功完成了注册登记这两个条件之后,才能具备优先于质押权的权利;
再者,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不经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良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并没有资格与质押权相比拟。
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当同一资产之上存在多种担保物权发生冲突之时,应依据下述优先级顺序予以受偿处理:
留置权位居首位;
接着是已依法登记的抵押权;
然后才是质押权;
最后则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四大类主要权益分别为保留权、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其中保留权地位最为优越,其行使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其次为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而质押债权则居于第三顺位。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属于最末位,因此其受偿顺序也相对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