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担保人在外地怎么办
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原则上归属于被告方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方为自然人身份,且其实际居所地址与长期居住之地并不相符时,则需依照被告方长期居住之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进行受理审判。
然而,若被告方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那么依然应由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进行处理。就借款担保人的情况而言,倘若担保人为自然人身份,并且其居所地或长期居住之地位于外地,那么起诉方应该向担保人的居所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反之,若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类型,仍需要向担保人的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因此,当涉及到借款担保人身处异地的情况,我们首先需要依据担保人的实际居所或长期居住地来确定有权受理诉讼的具体法院,随后再向相应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借钱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担保者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担保人死后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中,虽然保证人已不幸离世,然而这并意味着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倘若担保责任所对应的相关债务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毕,那么此时需要结合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状况进行全面考量。若担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遗产,则该等遗产应当首先被用来清偿所担保的相关债务。若担保人是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
民事案件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自然人被告按长期居住地确定,法人或组织则依据所在地。借款担保人若为自然人且居外地,应向其居所或长期居住地法院起诉;若为法人或组织,则向其主要办公地法院申请。异地担保人诉讼需先确定管辖法院再申请。